懷孕期間甲狀腺功能障礙與碘營養最新進展
臺北榮民總醫院 新陳代謝科 黃君睿
導言:懷孕期甲狀腺生理變化概論
在深入探討臨床案例前,必須先理解懷孕期間甲狀腺功能的正常生理變化。

先分辨孕期生理變化,再用抗體與風險分層決定是否治療。
- 關鍵荷爾蒙的影響:
- 人絨毛膜促性腺激素 (hCG):
- hCG 的分子結構與 TSH 類似(具有相同的 亞基),因此具有微弱的甲狀腺刺激活性(約為 TSH 的 1/100)。
- 它會結合在 TSH 受體上,刺激甲狀腺製造荷爾蒙,導致游離甲狀腺素 (FT4) 濃度在懷孕初期上升。
- FT4 的上升會進一步回饋抑制,使 TSH 濃度下降。
- 補充說明: 根據生理曲線圖,hCG 在懷孕初期(約 10-12 週)達到峰值,此時 TSH 跌至最低點,FT4 則出現一波高峰。
- 雌激素 (Estrogen):
- 雌激素上升會刺激肝臟合成更多的甲狀腺素結合球蛋白 (TBG)。
- TBG 濃度上升會結合更多甲狀腺素,導致測得的總甲狀腺素 (Total T4, TT4) 與總三碘甲狀腺原氨酸 (Total T3) 顯著上升。
- 人絨毛膜促性腺激素 (hCG):
- 妊娠特異性參考值 (Trimester-Specific Reference Intervals):
- 由於上述生理變化,判讀孕婦的甲狀腺功能不能使用非孕婦的參考範圍,而應使用特定孕期(Trimester-specific)、特定族群及特定檢測平台的參考值。
- 台灣本土數據(台北榮總研究):
- 使用特定 kit 測量,在第一孕期 (First trimester),TSH 上限可能被壓低至約 3 (甚至更低至 0.007 mIU/L),FT4 上限則可能上升至 2.4 ng/dL。這顯示許多女性在懷孕初期 FT4 偏高、TSH 偏低,可能只是正常的生理適應,而非甲狀腺疾病。
- 地域性差異:
- 不同國家的參考值差異大,例如韓國與台灣。韓國因飲食攝取大量海帶,碘攝取狀態偏高,其第一孕期 TSH 上限值可能較高(例如 4 mIU/L 以上,與台灣約 3 mIU/L 不同)。
- 無特異性參考值時的建議:
- 依據美國甲狀腺學會 (ATA) 建議,懷孕早期 TSH 上限可暫定為 4.0 mIU/L(約較非孕婦上限值 4.5 降低 0.5)。
- 總甲狀腺素 (Total T4) 在懷孕早期(7-16 週)每週上升 5%,16 週後約穩定在非孕婦上限值的 1.5 倍。
- 補充:截至目前可公開查得的 ATA 妊娠甲狀腺正式指引仍以 2017 版為主;後續更保守的 SCH 治療方向,應視為近年試驗與其他學會建議推動中的臨床趨勢,實務上仍需結合院內檢驗參考值與專科判斷。

hCG、TBG、TT4 與 TSH 的孕期曲線,解釋為何需要孕期別與檢驗平台別參考值。
臨床案例探討
案例一與二:妊娠甲狀腺毒症之鑑別診斷
【案例一背景】:32 歲女性,孕期 7+3 週,產檢發現 FT4 2.0 ng/dL(偏高)、TSH <0.005 mIU/L(顯著降低)。病人無心悸、體重減輕或手抖,無甲狀腺腫大或眼病變。
【案例二背景】:27 歲女性,孕期 9+1 週,有嚴重惡性嘔吐(Hyperemesis gravidarum)3 週,體重減輕 4 公斤,伴隨脫水現象。甲狀腺功能指數與案例一完全相同(FT4 高、TSH 低)。

低 TSH 不等於一定是 Graves disease,需先分無症狀、生理效應、妊娠甲狀腺毒症與危險訊號。
【論述與分析】:
- 初步判讀:這兩個案例生化指數看似甲狀腺機能亢進,但需區分是生理性變化、妊娠甲狀腺毒症 (Gestational thyrotoxicosis) 或真正的葛瑞夫茲氏病 (Graves' disease)。
- 案例一分析:由於病人無臨床症狀、無甲狀腺腫或眼病變,這很可能只是一個懷孕正常的生理現象,與 hCG 升高有關。
- 處置:不需要藥物治療,尤其是放射性檢查在懷孕期間是禁忌。
- 關鍵檢查:為了排除 Mild 的葛瑞夫茲氏病,應檢查TSH 受體抗體 (TSHRAb) 或甲狀腺刺激免疫球蛋白 (TSI)。
- 案例二分析(妊娠甲狀腺毒症):
- 病人出現嚴重的惡性嘔吐及體重減輕,且指數異常,診斷為妊娠甲狀腺毒症,此病因常是 Secondary to hCG 升高。
- 鑑別診斷要點:
- hCG 相關嘔吐:不需要抗甲狀腺藥物治療(ATD),只需生理支持療法。
- 嚴重度判定:若嘔吐導致體重減輕 >5%,需住院給予靜脈補液(IV fluids)和止吐藥物(Anti-emetics),並矯正電解質。
- 病程:通常是暫時性 (Transient) 的,隨著第一孕期結束 hCG 下降,通常在孕期 14-18 週會自行緩解。
- 與葛瑞夫茲氏病 (Graves' disease) 之區分 (補充總結):
- 病因:GD 為自體免疫疾病;GT 為 hCG 升高引起。
- 病史/理學檢查:GD 可能有既往病史、甲狀腺腫大 (Goiter) 或眼病變 (Ophthalmopathy);GT 則無。
- 實驗室檢查:GD 之 TSHRAb/TSI 為陽性,且 T3 可能顯著升高;GT 抗體為陰性。
- GD 若延續至第二、三孕期,TSHRAb 可穿過胎盤,需持續監測嬰兒功能。
- 補充:若 TSHRAb/TSI 陽性或母親需要持續用藥,產科超音波追蹤可特別注意胎兒甲狀腺腫、胎心過速與生長受限,避免只看母體抽血數字。

Graves disease 與 hCG 相關妊娠甲狀腺毒症的差異,決定是否需要抗甲狀腺藥物。
【案例處置結論】:
- 案例一:觀察,可驗 TSHRAb/TSI 排除 GD。
- 案例二:給予支持性療法(止吐、補液),監測甲狀腺功能,不使用 ATD。
案例三:葛瑞夫茲氏病 (Graves' disease) 在懷孕期間的藥物管理
【案例背景】:30 歲女性,孕期 6+5 週,已知有 Graves' disease 病史 2 年,目前服用 Methimazole (MMI) 5 mg QD。理學檢查有瀰漫性甲狀腺腫,無眼病變。FT4 1.2 ng/dL、TSH 0.3 mIU/L(均在正常範圍內)。

孕期 Graves disease 治療需同時考慮胎盤穿透、致畸風險、FT4 目標與停藥條件。
【論述與分析】:
- 甲狀腺與胎盤生理學:回答此案例如何處置前,必須了解物質透過胎盤的狀況。
- 不會通過胎盤:TSH。
- 會通過胎盤:T4 (Levothyroxine)、甲狀腺抗體(如 TSHRAb)、碘、放射性碘(懷孕禁忌)、以及所有抗甲狀腺藥物 (ATD) 如 PTU、MMI、Carbimazole。Beta-blocker 也會通過。
- 胎兒甲狀腺發育:
- 胎兒甲狀腺在第一孕期結束時才形成。
- 因此,第一孕期胎兒完全依賴媽媽的甲狀腺素供應。
- 這解釋了為何孕婦甲狀腺素製造量需上升(媽媽需一個人供兩個人用),且媽媽甲狀腺體積會生理性增大 10-15%。即使到了第二、三孕期胎兒能自行生產部分荷爾蒙,仍有很大程度依賴母體供應,直到足月 (Full term)。
- 抗甲狀腺藥物 (ATD) 的致畸胎風險:
- PTU 與 MMI/Carbimazole 兩類藥物皆有致畸胎風險,但嚴重度與影響部位不同。
- MMI/Carbimazole (MMI 症候群):可能導致皮膚發育不全 (Aplasia cutis)(頭皮缺損)、鼻后孔閉鎖 (Choanal atresia)、食道閉鎖 (Esophageal atresia)、臍膨出 (Omphalocele) 等嚴重畸形。
- PTU:畸形風險相對較低且較輕微,如面部/頸部囊腫、尿路系統異常(如 Hydronephrosis)或前耳廓瘺管/鼻竇 (Preauricular sinus)。
- 補充說明:與不吃 ATD 相比,MMI/CMZ 的絕對畸形風險增加約 5%,PTU 增加約 3%。因此,第一孕期首選藥物為 PTU。
- 懷孕期間的治療策略與目標:
- 單一藥物治療:使用最低有效劑量。
- 治療目標:將母體 FT4 或 TT4 控制在正常上限 (Upper limit) 或稍微高於上限。
- 原因:胎兒對 ATD 極度敏感。若媽媽維持在正常的 Euthyroid 狀態,胎兒可能已陷於甲狀腺功能低下。
- 禁忌:不可使用 Block-and-replace therapy(ATD + LT4)。因為 ATD 通過胎盤量多,LT4 通過少,同時使用會導致媽媽亢進控制好,但寶寶出現嚴重的甲狀腺低下。
- 病程變化:由於懷孕期間產生胎兒的免疫耐受性 (Fetal immune tolerance),媽媽的自體免疫反應下降,Graves' disease 通常在孕期中會越來越好控制,藥物劑量可逐漸減少,但產後可能會出現免疫反彈 (Rebound) 而惡化。
- 停藥時機 (Stop ATD upon pregnancy) 的新建議:
若滿足以下條件,懷孕初期是停 ATD 的安全時機:
- 葛瑞夫茲氏病已治療超過 6 個月。
- 治療中 TSH 已維持正常。
- 目前使用低劑量藥物(MMI < 10mg/day 或 PTU < 200mg/day)。
- 無自體免疫眼病變或明顯甲狀腺腫。
- 甲狀腺抗體(TRAb 或 TBII)濃度不高(例如 < 3倍正常上限)。
- 分析:此時停藥可避免 ATD 的致畸胎風險,且復發風險相對較低,即便復發,TSH 也不會立刻高到對胎兒造成立即危險。
- 胎兒與新生兒監測 (Fetal/neonatal considerations):
即便媽媽功能正常,抗體仍會過胎盤。
- 抗體監測:第一孕期測得抗體陽性,應持續追蹤至生產。
- 孕期監測:第 18-22 週若抗體仍為陽性,需透過超音波進行胎兒監測(觀察有無胎兒甲狀腺腫 (Fetal goiter)、胎兒心跳過速 (Fetal tachycardia))。
- 產前評估:臨產前評估新生兒功能異常風險。
- 新生兒狀況:
- 一過性低下:若媽媽產前有用 ATD,ATD 在產後 3-5 天清空前,新生兒可能有一過性甲狀腺低下。
- 新生兒甲狀腺亢進:媽媽的 TSI 抗體半衰期較長,可能在產後造成持續 1-3 個月的新生兒甲狀腺亢進。

TSHRAb/TSI 陽性時,追蹤重點從孕期抗體、胎兒超音波延伸到出生後甲狀腺功能。
【案例處置結論】: 病人的 GD 已治療 2 年,目前 FT4 正常,使用的 MMI 劑量很低 (5mg QD)。符合新版 guideline 的停藥建議,最好處置是立即停藥並密切監測甲狀腺功能,目標維持 FT4 在上限附近(如 1.7 ng/dL 左右)。
案例四與五:甲狀腺功能低下與亞臨床低下的處理
【案例四背景】:35 歲女性,孕期 10+2 週,因全甲狀腺切除術病史,每日服用 Levothyroxine (LT4) 125 mcg。FT4 1.0 ng/dL、TSH 4.0 mIU/L(偏高,目標通常在正常範圍下半部)。
【論述與分析(案例四)】: 由於懷孕生理變化,甲狀腺素需求上升,原本服用的 LT4 劑量通常不足。
- 藥物調整:
- 約 50%-85% 的已知甲狀腺低下孕婦需要增加 LT4 劑量。
- 增加幅度:一般建議增加原本劑量的 20%-50%,或每日增加 25-30%。簡單做法是將一週服用的 7 顆藥增加到 9 顆(每週多服兩顆,增加約 29%)。
- 全甲狀腺切除或放射性碘治療後的病人,通常需要更多的劑量調整。
- 追蹤頻率:
- 每 4 週檢測一次甲狀腺功能。研究數據顯示,每 4 週檢測可發現 92% 的異常,若延長至 6 週則僅能發現 73%。
- 生產後,LT4 劑量應立即還原至懷孕前的劑量。
- 補充:若孕前 TSH 控制不佳、曾甲狀腺全切除或接受放射性碘治療,可預期需要更早與更積極調整;但追蹤時仍應避免 FT4 過高。
【案例處置結論】:增加 Levothyroxine 劑量。

已知甲狀腺低下或甲狀腺切除者,驗孕陽性後常需提早增加 LT4 並每 4 週監測。
【案例五背景】:31 歲女性,孕期 11+4 週,無甲狀腺病史。產檢發現 FT4 1.1 ng/dL(正常)、TSH 5.2 mIU/L(偏高)。診斷為亞臨床甲狀腺功能低下 (Subclinical Hypothyroidism, SCH)。

FT4 正常但 TSH 升高時,先重驗並分層;TSH 大於 10 mIU/L 才是較明確治療訊號。
【論述與分析(案例五 - SCH 爭論與演進)】: 亞臨床甲狀腺低下 (SCH) 在懷孕中的處理一直充滿爭議,觀念隨時間有大改變。
- 定義與診斷(補充總結):
- Overt Hypothyroidism:FT4 降低、TSH 升高。
- Subclinical Hypothyroidism (SCH):FT4 正常、TSH 升高(超過人口基準的第 97.5 百分位數)。
- 注意:切點的選擇會顯著影響盛行率。過去 ATA guideline 建議使用固定切點 TSH > 2.5,導致 SCH 的盛行率被高估(可達 10% 以上);若使用妊娠族群特異性切點(如 97.5th),盛行率僅約 3.5%。
- 生化指數的持續性:
- 研究顯示,孕期中測到的甲狀腺功能異常有時是暫時的。
- 中國研究:第一孕期診斷 SCH 者,到了晚期僅 1/4 (24.8%) 持續為 SCH。
- 丹麥研究:檢測出異常(Overt 或 SCH)後,過三週重新檢測,僅有約一半 (49.4%) 的人持續異常。
- 結論:測到異常指數時,重新檢測 (Retest) 是合理的做法。
- 缺碘與功能低下的歷史擔憂:
- 碘是合成甲狀腺素的原料。嚴重缺碘會導致甲狀腺素不足,產生神經系統缺陷,即呆小症 (Cretinism)。
- 雖然大家擔心功能低下與孕婦早產、流產或小孩 IQ 下降有關,但目前證據顯示有些 neutral。
- 功能低下與 IQ 的關係 (Overt vs. SCH):
- Overt (FT4 很低, <5th percentile):的確會影響小孩 IQ, verbal IQ 可能從 104 降到 100(差 4 分),雖有統計差異但不如以往想象嚴重(可能因現在嚴重缺碘較少見)。
- SCH:目前的證據趨向中立 (Neutral effect),SCH 並未導致小孩 IQ 下降。
- SCH 與流產 (Miscarriage) 的關係:
- 這取決於診斷標準。過去切點設在 TSH 2.5 時,認為有差;但現在若以 97.5th percentile 為上限診斷 SCH,後期研究(包括人工生殖 ART 結果)顯示盛行率和流產率的關係是Neutral。
- 介入治療 (補充 Levothyroxine) 的實證 (三個高品質 RCT):
- NIH trial (美國):TSH > 4 孕婦補充 LT4 vs. placebo,小孩 IQ 無統計差異。
- CATS trial (英國):LT4 介入對兒童 3 歲及 9.5 歲的 IQ 或認知功能均無影響。
- Tehran (伊朗) study:TSH > 4 的 TPO 抗體陰性 SCH 孕婦補充 LT4,能顯著減少早產和新生兒住院率。這是唯一的 Positive trial。
- 分析(實證不一致的原因):
- 介入時機:伊朗研究補藥時間較早(Median 約 11 週),NIH 與 CATS 較晚(NIH Median 17-18 週、CATS Median 13 週)。可能存在一個關鍵的生理窗口 (Physiological time window),錯過(如 >14 週,此時胎兒甲狀腺已完全發育並開始有功能)再補 Levothyroxine 就幫助不大了。
- 補充說明:胎兒腦部發育在孕期不同階段有不同敏感度。胎兒 MRI 研究顯示,甲狀腺功能(媽媽 TSH 濃度)太高或太低皆對胎兒皮質體積 (Fetal cortex volume)不好,呈 U-shape 關係。但此 U-shape 關係僅在孕期 14 週前明顯,14 週後則無顯著相關。
- 過度治療 (Over treatment) 的風險:CATS II 追蹤發現,被介入治療的組別出現「過度治療」狀況,這增加了小朋友過動 (ADHD) 的風險和行為困難。胎兒 MRI 資料也顯示,過高的 FT4 濃度可能導致皮質體積減少。
- Guideline 的演進與最新變革 (趨向保守):
- 過去 (如 2015-2017):ATA 和生殖醫學會建議,TSH > 4 甚至 > 2.5 (若 TPOAb+) 就建議補 LT4,認為 Levothyroxine 相對安全。
- 現在 (2020 後):由於高品質實證證據(上述 RCTs 及多項 Meta-analysis,且其中一篇過去影響Meta-analysis結果、支持治療的方法學有問題文章被撤回 (Retracted))增加,觀念發生大改變。
- 2020 ACOG:診斷為亞臨床低下(SCH)後,不需要進一步評估或治療。
- 2024 美國生殖醫學會 (ASRM):認為 SCH 與流產、產科預後或小孩 IQ 皆無關,不建議補充 Levothyroxine,並警告過度治療的風險。
- 2026 年新版 ATA guideline 的預期方向:講座中提到,若新版建議採納 2020 年後的保守證據,臨床門檻可能會更強調 retest、避免 over-treatment,並把 **TSH > 10 mIU/L(即使 FT4 正常)**視為較明確的治療指徵;單純 TPO 抗體陽性不應自動等同需要治療。正式採用前,仍應依院內流程、孕期別參考值與專科判斷。

高品質試驗與學會建議讓 SCH 治療更重視重驗、避免過度治療與 U 型風險。
【案例處置結論】: 根據最新 guideline 的演進趨勢,針對第一孕期 TSH 微幅升高的 SCH 病人,建議Reassure 病人,並且在幾週後重新檢測甲狀腺功能,因為有很大的機會在下一次檢測時恢復正常,避免過度治療風險。
案例六:甲狀腺自體免疫 (Thyroid Autoimmunity) 但功能正常之處理
【案例背景】:30 歲女性,孕期 10+2 週,功能指數正常(FT4 1.2, TSH 2.1),但甲狀腺抗體(ATG, ATPO)為陽性。診斷為橋本氏甲狀腺炎 (Hashimoto's thyroiditis) 但處於Euthyroid 狀態。

抗體陽性代表未來風險較高,但功能正常時不建議預防性 LT4,應追蹤 TFT。
【論述與分析】:
- Levothyroxine 的介入實證:
- 是否有需要針對自體免疫抗體陽性就給予藥物?過去有些 Meta-analysis 認為可能有益,但近年有三個高品質 RCTs 確立了否定答案。
- 2017 POSTAL trial、2019 NEJM TABLET trial (針對流產或不孕史)、2022 Lancet Diabetes & Endocrinology T4-LIFE trial (針對習慣性流產):三個試驗皆證實,Levothyroxine 並未減少流產率、早產率,也未增加活產率。
- 結論:
- 目前非常確定不需要因為病人有甲狀腺抗體但功能正常就給予 Levothyroxine 治療。
【案例處置結論】:不需給藥,但在孕期中應定期(如每 4 週)重新檢測甲狀腺功能。因為 Hashimoto's 病人未來發生功能低下的風險較高,監測其是否轉變為 Subclinical 或 Overt Hypothyroidism,到低下那天再補藥。
案例七:孕期碘營養補充建議
【案例背景】:29 歲女性,孕期 14+5 週,功能正常(FT4 1.1, TSH 1.8),無既往病史。目前僅服用葉酸,家中無使用加碘鹽(偏好海鹽)。

孕期碘需求增加,台灣孕婦常在邊緣充足至輕度不足之間,建議適量含碘補充。
【論述與分析】:
- 孕期碘需求增加之機轉(補充總結):
- 懷孕期間母體基礎代謝率 (Maternal metabolic rate) 上升 15-20%。
- 甲狀腺素產量需增加 50%。
- 腎臟腎小球濾過率 (GFR) 增加,導致腎臟碘清除率 (Renal iodine clearance) 上升 30-50%。
- 胎盤 Type 3 去碘酶 (deiodinase) 會消耗媽媽的碘並將碘轉移給胎兒(每日約 50-75 µg)。
- 因此,孕期碘需求量大增。
- 推薦攝取量與來源:
- 每日建議量 (Iodine Intake):非孕婦約 150 mcg,懷孕及哺乳期則增加至 250 mcg (台灣 DRI 建議 225 mcg)。
- 飲食來源限制 (台灣國健署 NAHSIT 調查):
- 除了像韓國大量吃海帶(飲食攝取可達每日 440 mcg),一般飲食(乳製品、蛋、魚類)提供的碘有限(例如日常飲食中:昆布提供 44.2 mcg、蛋 21.6 mcg、乳製品 18.6 mcg、海鮮 12.5 mcg)。
- 使用不含碘的海鹽可能導致攝取不足。
- 台灣調查顯示,即使測出 UIC 偏低(顯示可能輕度不足),如果有使用含碘營養補充品,尿碘中位數會顯著較高。
- 營養補充品 (Multivitamin):
- 一般孕婦維他命一顆約含 50 到 150 mcg 的碘。
- 使用含碘維他命較容易達到每日需求的 250 mcg。
- 補充:補碘不等於大量食用海帶、昆布或海藻補品;碘過量也可能誘發或惡化甲狀腺功能異常,尤其是已有自體免疫甲狀腺疾病者。
- 補充說明:雖然尿碘 (UIC) 可用於族群調查,但單次 spot UIC 個體變異大,不適合單獨用來決定某位孕婦是否補碘。全台與區域研究顯示,仍有一部分孕婦落在低於建議的範圍。
【案例處置結論】: 雖然病人目前甲狀腺功能正常,但因需求量大增且飲食(海鹽、無補充)缺碘風險高,應建議病人補充含碘的孕婦綜合維他命,以支持胎兒健康發育。
Take Home Message (演講總結與臨床建議)

臨床決策可濃縮為參考值、低 TSH 鑑別、Graves 用藥、LT4 加量、SCH 重驗與碘營養六大重點。
- 篩檢政策:目前不建議在懷孕婦女中進行普遍篩檢 (Universal screening),以免驗出過多暫時性異常造成困擾。應採個案檢測 (Case detection)。
- 功能判讀:必須使用妊娠特異性參考值(Population-specific, Trimester-specific, Assay-specific)。
- hCG 相關甲狀腺毒症(GT):區分妊娠惡性嘔吐引起的暫時性甲狀腺毒症 (Gestational thyrotoxicosis) 與葛瑞夫茲氏病 (Graves' disease)。前者只需支持性療法,不可使用抗甲狀腺藥物(ATD)。
- Graves' disease 孕期用藥:
- 考慮停藥 (discontinue ATD) 標準(治療 >6月、功能正常、TRAb低、低劑量)。
- 若需用藥,第一孕期首選 PTU。
- 治療目標為母體 FT4 在正常上限 (upper limit)。
- 注意產後自體免疫反應反彈 (Rebound)。
- 注意抗體過胎盤對胎兒的影響(需監測胎兒有無甲狀腺腫、心跳過速)。
- 甲狀腺機能低下管理:
- Levothyroxine (LT4) 劑量需增加 20-30% (簡單方法:每週增加兩顆藥,約增加 29%)。
- 亞臨床低下 (Subclinical Hypothyroidism, SCH):
- 觀念趨向保守。測到異常,應重新檢測 (Retest)。
- 介入治療 (LT4) 強烈建議的指徵為第一孕期 TSH > 10 (即使 FT4 正常)。 TSH 微幅升高的 SCH 病人可先觀察 Retest。
- 抗體陽性但功能正常:不建議補充 Levothyroxine,介入對活產率無幫助。
- 碘營養:台灣孕婦碘營養常位於邊緣充足至輕度不足區間,建議孕婦攝取含碘的營養補充品(綜合維他命通常含碘 50-150 mcg,可幫助達到孕期所需的 250 mcg 每日攝取量)。